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
1、代表市委、市政府受理人民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电报和网络反映的信访事项,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服务。
2、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领导转办、批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区、县(市)和市直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负责长沙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全市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全市群众进京赴省、异地上访事件和跨省、跨市信访事项。
4、负责长沙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日常工作,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5、检查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6、综合反映社情民意,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协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监督、解决有关群众利益政策的落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7、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市信访局是全额拨款行政机关,无二级机构。现有办公室、来访接待处、来信办理处、网络信访处、督查督办处等11个内设处室。2015年末,我单位共有编制42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工勤编制2人。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格内容详见附件)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部门决算基本情况
1、年度收支决算情况
市信访局2015年度收入总计1529.83万元,支出1532.23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8.92万元,年末结余6.53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为:上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
与2014年相比,支出增加了78.49万元,增长5%。主要原因为:工资标准调整以及增加了购房补贴支出。购房补贴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市信访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32.23万元,占本年度支出合计的100%。与2014年相比增加78.48万元,增长5%,主要原因:工资标准调整以及增加了购房补贴支出。购房补贴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购房补贴支出。其中基本支出757.37万元,项目支出774.86万元。
市信访局2015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57.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57.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公用经费99.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
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支出预算为107万元,支出决算为46万元,完成预算的43%。其中,公务接待费7.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83万元,因公出国(经)费用0元。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预算数编制略为偏高;2、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费用,“三公”经费开支下降。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减少18.13万元,下降28%,主要原因:从严控制费用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公务接待费均有所下降。
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
市信访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57.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57.57万元,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公用经费99.80万元,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保证了局机关的正常运转。
5、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市信访局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4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4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3.82%。
(二)部门决算分析
2015年,面对复杂的发展环境和艰巨的改革任务,我局认真贯彻省市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预算执行任务,但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预算编制不够全面,费用测算不够准确的问题,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
四、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当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